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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11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新標準確認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準修訂的重點內容包括:
(1)高度重視對進口廢物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新標準增加了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的要求,有利于口岸檢驗操作。
(2)對進口廢物中的危險廢物嚴格控制。對現有各項標準中有關進口廢物中的危險廢物控制要求進行整合,明確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列出的廢物種類以及經過危險廢物鑒別方法和標準鑒別的危險廢物,控制要求統一定為0.01%,更加簡明和具有可操作性。
(3)加嚴進口廢物中非危險性廢物的夾雜物指標。按照分類別加嚴要求的原則,結合調研、鑒別案例、統計數據、國際通行做法、各單位反饋意見和當前進口廢物利用市場實際需求以及各類進口廢物環境污染風險控制情況綜合分析,除廢塑料、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標準中一般夾雜物指標維持不變外,將廢有色金屬標準中一般夾雜物控制指標調為1.0%,其他標準中一般夾雜物限值要求調為0.5%。
(4)適當控制廢物自身品質要求。
(5)增加檢驗原則的要求。
具體內容可見公告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