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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網】2018年1月1日晚,山西省公安廳接到線索:大同市天鎮縣逯家灣夏家溝村存在非法冶煉廢舊鉛酸電池窩點。
接到線索后,省公安廳高度重視,決定由治安總隊馬上派相關業務負責人連夜趕赴大同市展開工作,省、市公安機關20余名精干警力迅速組成專案組。經過3個多小時連續摸排偵查,民警將藏匿在夏家溝村旁的犯罪窩點一舉搗毀,成功打掉一個以廢舊鉛酸蓄電池為原料,進行拆解、熔煉、銷售鉛錠“一條龍”的犯罪團伙,現場查扣制煉機器一臺以及大量專業制作工具,收繳非法熔煉廢舊鉛酸蓄電池100余噸、鉛錠1.3噸,涉案金額達100余萬元, 當場控制涉案人員13人。
經查,自2017年12月以來, 犯罪嫌疑人王某軍與郝某斌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從河北省收集廢舊鉛酸蓄電池,轉運到我省大同市天鎮縣逯家灣鎮夏家溝村一養殖場內,雇傭靳某、趙某理、劉某文等七人,非法拆解、熔煉廢舊鉛酸蓄電池,并在夏家溝村隨意排放污染物,對當地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gong、鎘、鉻、砷、ta、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an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六條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七條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